第二十六条

有效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

(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

(三)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

(四)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奖励;

(五)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