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三章 科普工作者第二十六条有效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创办或者参加科普组织,自主开展科普活动;(二)从事科普研究创作,参加科普学术交流;(三)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并享受相应待遇;(四)接受继续教育、专业技术培训和奖励;(五)对科普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