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二十二条有效科技馆、青少年宫(活动中心)等科普场所,应当充分发挥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众开展科普活动;博物馆、图书馆、文化宫、动(植)物园、自然保护区等公益场所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开展科普活动。国家投资兴建的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