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普及条例 /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普工作:(一)宣传和组织实施科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科普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召开科普联席会议;(四)监督检查科普工作;(五)实施同级人民政府有关科普的表彰奖励工作;(六)与科普有关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