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统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第九条已废止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检查任务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后,应当对所查询的问题按期如实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拒报统计资料。统计检查人员在执行统计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统计行政执法证件。不出示证件的,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