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我市在市外、港澳地区、国外投资经营的企事业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