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填报或擅自修改合法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表确需增补的,应当经原制发、审批机关同意,并按制发新表的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