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代表闭会期间的活动,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人大代表之家为依托,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根据主席团的安排,按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采取单独或者联合编组的方式,将代表组成若干个代表小组。代表应当参加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一个代表小组,也可以参加下一级代表小组。

代表小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活动,主要内容是:

(一)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开展视察活动;

(三)进行调查研究;

(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履职情况。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