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九洲江干流、支流、源头、水库保护范围内的水体从事网箱养殖以及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其他养殖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