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或者设备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如实向社会定期公开其排放主要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流量等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