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在九洲江流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以下项目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一)涉重金属矿的选矿项目;

(二)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印染、电镀、冶炼项目;

(三)使用、储存、生产危险化学品或者有生产废水排放的化工项目;

(四)排放含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含汞、镉、铅、铬、砷等水污染物的项目;

(五)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项目。

已经建成污染严重的项目,在限定期限内不依法搬迁或者关闭的,依照前款处理。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