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九洲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九洲江流域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九洲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水质保护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质达到规定标准。

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