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九洲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九洲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九洲江流域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九洲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根据水质保护目标,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水质达到规定标准。地方法规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