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第七条有效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区管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由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具体责任区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在责任区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