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责任区管理,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具体工作由责任人负责。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由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具体责任区范围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书面告知责任人。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人确定后,应当在责任区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桂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