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将餐厨垃圾交由专门单位收集、运输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建立餐厨垃圾收集处理情况台账,未记录餐厨垃圾每日产生数量、处理时间和收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未保存至少二年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