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口香糖残渣、瓜果皮核、纸屑、饮料罐(瓶)、食品包装物和烟蒂等废弃物;

(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乱扔动物尸体;

(四)从建(构)筑物或者车辆上向外泼撒液体、抛掷废弃物;

(五)在城市道路、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六)在街道、广场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或者水产品;

(七)其他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