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进入城市规划区内用于城市绿化的苗木或者引进新的用于城市绿化的植物品种,未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检疫合格或者论证通过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4月1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