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保护责任人未按规定配备必要的灭火、避雷设施的,由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