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煤矿文化遗产可以用于开展下列活动:

(一)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

(二)展示煤矿特色的生产过程;

(三)展示辽源煤矿历史发展进程,纪念煤矿在辽源市建立、发展和繁荣过程中的贡献;

(四)制作电影、电视、录像、出版物、音像制品、广告等;

(五)从事煤矿文化遗产确定公布之前的生产、工作、生活活动;

(六)其他参观游览活动。

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