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煤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煤矿文化遗产发生险情,或者因失火、地面塌陷、人为破坏等原因损坏的,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护、保护和控制措施,并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涉及人为破坏的,还应当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和机关,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辽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