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撤销该规章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