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已修改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查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或者提出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的,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主任会议同意后,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