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已修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研究,对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及时反馈审查结果;不属于受理范围或者不需要进入审查程序的,及时向提出建议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