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六十一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和修改,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性法规解释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性法规解释应当明确规定生效日期。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