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十条已修改经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未获通过的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