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条已修改地方立法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体现人民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