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条已修改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