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其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于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45日前提交常务委员会。未按期限提交的法规案,不列入该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