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