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