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节 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四十九条已修改决定经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即交付表决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将地方性法规案文本向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后,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向全体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