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