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意见并进行讨论,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地方性法规案中的重大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选的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8年4月26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