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矿山建设的安全保障第七条有效矿山建设单位在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报审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时,必须同时报送矿山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经批准后的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设计需要修改时,必须征求原参加审查的矿山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