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矿山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各级工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