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矿山企业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制度。矿山企业发生重伤、死亡及较大经济损失事故后,必须在24小时内向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矿山所在地的市、县矿山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和矿山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逐级上报。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