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五章 矿山安全的监督和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矿山安全监督员有权进入企业现场检查,参加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矿山安全监督员在检查中发现违章指挥、作业的行为,有权立即制止。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有权发出监督意见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矿山安全监督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矿山安全监察证件,并佩戴专用标志。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