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三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对地面、井下产生粉尘的作业地点,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控制粉尘危害。井下风动凿岩时,严禁干打眼。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