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采油(气)井投产前,应装备完整的采油(气)树、井口及井下安全阀和监测、控制系统,并进行耐压和关闭试验。

采油(气)井的射孔、压裂、酸化、采油(气)作业,应当按井控操作规程操作,对井口失控应有应急的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