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开采石油天然气的钻井、采油、修井等作业应根据地质条件和作业环境编制井控程序和措施。

钻井作业应当执行钻井工程设计要求,钻开油(气)层前必须检查井控装备、钻井液和防火、防硫等措施。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