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井下采掘作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探水前进:

(一)接近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断层、流沙层、砾石层、溶洞、陷落柱;

(二)接近与地表水体或者钻孔相通的地质破碎带;

(三)接近积水的老窑、旧巷或者灌过泥浆的采空区;

(四)掘开隔离矿柱或者岩柱放水;

(五)发现有出水征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