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五条有效在下列条件下开采,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自治区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二)有冲击地压的;(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下面开采的;(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五)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