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下列条件下开采,必须编制专门设计,报自治区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

(一)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

(二)有冲击地压的;

(三)在需要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下面开采的;

(四)在水体下面开采的;

(五)在地温异常或者热水涌出地区开采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