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三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建立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设施、安全检测仪器和主要生产系统的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并建立技术、检查、维修档案。检查、维修应当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