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侮辱、体罚、虐待或者纵容他人侮辱、体罚、虐待社区戒毒康复人员。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在入学、就业、创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