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社区服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县级以上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督促和指导本辖区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禁毒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当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列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并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