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条已修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违反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协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第一次违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劝诫;(二)第二次违反的,由公安派出所告诫。社区戒毒人员第三次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情形处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