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社区戒毒康复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离开执行地所在区(市、县)15日以上未变更执行地的,执行地县级禁毒委员会应当通知或者协调到达地的县级禁毒委员会、公安机关协助落实管理、帮教、吸毒检测,并且定期了解、收集社区戒毒康复情况和吸毒检测结果。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接受到达地相关部门的管理、帮教和公安机关的吸毒检测。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