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以及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安全知识,提高公民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应当开展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森林防火期内向社会发布森林防火的公益宣传信息。
学校应当对在校师生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经营区域内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语标牌。
交通运输经营者应当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驾驶人、乘车人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铁路、公路、电力、通信、水利、矿业、石油天然气等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
每年12月为森林防火宣传月,12月12日为森林防火宣传日。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