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报县(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备案。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林场等管理机构和森林防火重点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火灾应急方案,报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部门应当每年组织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
地方法规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