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城市管理和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相对集中行使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

已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执法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依法、公开、公正,坚持教育与处罚、疏导与治理相结合,增强服务意识,严格执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

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