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提高城市文明程度。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协调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