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通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昭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